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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5條

藝術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 ,館長委任 (派) 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 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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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