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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未具備
第四條
所定資格,或具有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或依相關法令有需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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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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