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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外國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屬編制內專任合格外國教師,應依本法、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餘外國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聘僱契約辦理。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外國僑民學校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各該外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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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