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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核發或廢止學校聘僱許可時,應通知外交部、勞動部、內政部及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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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