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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級學校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各級學校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教師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各級學校應於前二項外國教師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教師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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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