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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主管機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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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