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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 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要行政法學碩士以上學位。 三、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或其他行政法研習課程合計六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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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第3條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第4條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第5條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第6條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第7條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第8條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第9條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第11條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第12條有關訓練之作業要點,由司法院另訂之。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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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