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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8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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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