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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6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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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