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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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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