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