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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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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