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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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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