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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 第10條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10條
第七條
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二、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三、體育運動類:參賽歷程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四、專業實務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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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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