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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7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體育運動類:於休閒運動、競技、體育運動領域,本人或其經指定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其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 四、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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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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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