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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8條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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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