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 第3條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3條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