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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4條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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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