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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6條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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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