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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2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擬議,依學校規定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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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