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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11條

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推廣宣導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推廣宣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推廣宣導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八)。 (二)執行成果核定本。 (三)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六)。 (四)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九)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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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