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第4條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申請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同一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每年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以一案為限。 二、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相關推廣宣導限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 三、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潛力盤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限於核心社區辦理。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為小水力者,得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 四、設置場址如已獲政府機關核定相同獎勵(補助)項目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前項第一款公開募集指由團體發起,採公開方式,召集有意願推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於社區內共同規劃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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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