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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12條

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且社區居民實際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達十五位(個)。 二、受獎勵者得視執行需求,向本部申請一次或分期撥付獎勵經費: (一)一次撥付:受獎勵者依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及工作之支出憑證。 5.獎勵經費領據。 6.公民電廠投資清冊(如附件十二)及相關投資佐證文件。 (二)分期撥付: 1.第一期:受獎勵者依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影本,且憑證支出金額應高於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5)第一期獎勵經費領據。 2.第二期:受獎勵者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購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相關支出憑證影本,且憑證支出金額應高於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不得與第一期支出憑證影本重複。 (4)第二期獎勵經費領據。 3.第三期:受獎勵者依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獎勵經費之餘額,經本部核實後撥付: (1)實質設置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2)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3)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第三期獎勵經費領據。 (5)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及工作之支出憑證。 (6)公民電廠投資清冊(如附件十二)及相關投資佐證文件。 三、總撥付獎勵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經費或核定獎勵經費,兩者取其低者為總撥付經費。 前項第二款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之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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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