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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第20條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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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並得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社區:指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村、里之地理區域範圍。二、團體:指下列依法…
第4條
本辦法申請對象及限制如下:一、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同一團…
第5條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各階段獎勵項目、獎勵經費及辦理期程如下:一、推廣宣導階段獎勵:(一)獎勵…
第6條
申請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各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公告於本部能源署網站。申請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應檢…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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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採隨到隨辦原則:一、實質設置階段示範…
第9條
申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
第10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
第11條
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
第12條
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一、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
第13條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以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屬第五條第一項之獎勵項目為限。受獎勵者得自行…
第14條
受獎勵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設聯絡人員至少一名,配合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管考與追蹤。二、…
第15條
實質設置階段受獎勵者,自取得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日起五年內,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非經本部同…
第16條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之…
第17條
獎勵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獎勵經費,並…
第18條
本部對獎勵案件之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得公開於本部網站。
第19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 第19條
看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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