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與權利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一句話看懂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規範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如何受理非訟事件事務之分配,以達成事務分配之合理正當與適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5-0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非訟事件法
第四條
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第二條
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所定各該管轄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簡易庭受理
第二條
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司法與權利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