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2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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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