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6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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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