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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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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四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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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