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第4條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兒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二、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五人。 三、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四、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六百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減免收托費之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育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備。 二、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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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