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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補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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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