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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補助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數與實際送托人數之比率。 四、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五、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六、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空間設備規劃安排之妥適性。 七、雇主提供育兒補貼之補助狀況。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辦法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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