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第7條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7條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哺(集)乳室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五、申請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薪資清冊。 六、申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收托減免費用證明。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委託或聘僱契約。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名冊。 四、雇主補貼之規範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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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