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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7條

代施試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抄本一份, 連同應繳檢驗費向檢驗機構指定之受理報驗單位報驗。其報驗地點如與業 者要求發證地點不同者,應填寫報驗申請書正本一份抄本二份,由受理報 驗單位分送代施試驗機構及發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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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