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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 第8條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報驗
經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其報驗依下列規定: 一、由報驗人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費暨品質檢驗報告,向檢驗 機構申請之。授權自行檢驗簽發合格證書者,廠場應逐月寄(退)還 合格證檢驗機構存查聯,並於再次預領空白合格證書時,檢附登記表 向當地檢驗機構按規定報繳檢驗費。 二、前款品質檢驗報告,為出廠前依規定檢驗標準一次取樣檢驗之檢驗紀 錄,應加蓋生產廠場檢驗員及各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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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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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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