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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報驗
為配合商品檢驗時效,得以各種通訊工具報驗。取樣人員將檢驗標識交貨 主貼掛於商品本體或包裝後取樣;並將廠商填妥且蓋印之報驗申請書攜回 處理。如以電話報驗者,受理報驗單位應填寫「報驗錄辦單」。 前項通訊報驗商品,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註銷其報驗者,仍應追繳其應繳之 檢驗規費,在其未清繳前,當地檢驗機構得拒絕其再次之通訊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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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的其他條文

第5條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連同應繳檢驗規費;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第6條商品經檢驗後,改以低於國家標準或其他不同規範,專案申請核准進出口者應重行報驗。第7條代施試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抄本一份,連同應繳檢驗費向檢驗機構指定…第8條經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其報驗依下列規定:一、由報驗人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費暨品質檢驗…第9條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除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外,關於液化石油氣鋼瓶之報驗,並應照下列規定…第10條代理貨主報驗者,應檢具委託書報請檢驗機構備查。第11條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後之取樣,除果蔬及農畜水產品臨場檢驗外,均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申請書未指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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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