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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 第9條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9條
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除依
第七條
之規定辦理外,關於液化石油 氣鋼瓶之報驗,並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報驗時,應檢附全部產品耐壓氣密試驗紀錄;該項氣密耐壓試驗 設備,應經檢驗機構認可;但工廠未具該項試驗設備者,得自行委託 經檢驗機構認可之廠商代辦試驗,並取具其試驗紀錄檢附之。 二、製造鋼瓶工廠,如自行委託驗瓶廠商代辦報驗手續者,仍應向驗瓶廠 商轄區檢驗機構報驗;並在報驗申請書加蓋驗瓶廠商印章,另加填代 辦報驗明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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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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