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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4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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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