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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指定試驗室應參加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能力試驗計畫。 指定試驗室經能力試驗,其技術能力不符規定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列入再評鑑或追查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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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