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第19條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 試驗室經撤銷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試驗室申請該檢測領域之認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