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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不予認可之試驗室,於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一次。 複評仍不予認可者,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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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