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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認可: 一、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試驗室品質手冊。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測試儀器設備之校正追溯體系簡圖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五、組織系統表及試驗室布置簡圖。 六、試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七、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品質管理之人員及報告簽署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相關資料。 八、國內各測試場地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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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