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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前,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先辦理審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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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