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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 二、使用於特殊場所,為配合該場所之特殊需要而有不同之規格者。 三、因技術之改良、創新或配合產業之需求,其構造尺度及特性與檢驗標準之規定不同或尚未列於檢驗標準中者。 四、符合國際或國外知名標準之規範,且適合國內基本技術環境,於國內使用不致產生妨礙者。 五、其他用途或機能等特殊狀況者。 有前項原因,且經標準檢驗局專案核准其規格之商品,其規格不得對商品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檢驗目的有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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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