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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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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