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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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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 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 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 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 六、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符合性聲明商品,登記內容應包含前項符合性聲明書登載項目,並應檢附符合性聲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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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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