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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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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