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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礦產資源,指蘊藏量將隨開採或其他使用方法而耗竭之天然礦產。 礦產資源應按取得、探勘及開發之成本認列,並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耗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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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