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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資本(或股本),指業主對商業投入之資本額,並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 二、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 三、庫藏股股數或由其子公司所持有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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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