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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商港區域特定範圍,係指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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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