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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有競速行為。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應遠離建築物、船舶、石化儲槽、電力設施及其他可能阻擋視線之物體三十公尺以上。 災害防救、偵查、矯正業務執行所必要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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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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